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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式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与上海雅市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自:会展法律实务    发布时间:2021-07-26    浏览 :

 
雅式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与上海雅市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合同纠纷

【立案案由】:

【判例案号】:

【裁判法院】:

【诉讼阶段】:一审

判决结果】:
【文书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7d99dce1870643a381fd4d831b3d3a08(如有侵权,请告知删除)

 
案  由   案  号 (2013)徐民三(知)初字第579号  
  •   
发布日期 2016-12-13 浏览次数 38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徐民三(知)初字第579号

原告雅式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鰂鱼涌渣华道XXX号X楼。
法定代表人朱裕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羽,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东晓,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雅市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加侠,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明,男。
原告雅式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式公司)诉被告上海雅市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市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4年1月7日、4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雅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东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雅市公司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雅式公司诉称,原告在中国长期从事会展服务,建立了一定商誉,为保护原告商业利益,原告于2003年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在第35类服务上申请注册“”(以下简称涉案注册商标,详见附图),原告将涉案注册商标使用在举办的“中国国际塑料橡胶工业展览会”等会展中,经过长期经营及宣传推广,涉案注册商标在会展服务行业取得了相当的知名度,涉案注册商标经转让由原告及案外人杜塞尔多夫展览(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杜塞尔多夫公司)共同所有。
原告于2012年发现被告在散发的参展招商材料中使用了“”(以下简称涉案标识,详见附图),与涉案注册商标近似,并且被告使用与原告相似的企业名称,导致相关社会公众混淆误认,与被告签订了参展合同。被告雅市公司未经原告及杜塞尔多夫公司许可,在相同服务中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严重侵害了原告及杜塞尔多夫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因被告商标侵权行为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及商誉影响,故杜塞尔多夫公司授权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涉案注册商标;2.被告在《南方日报》、《解放日报》刊登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下币种未作标注为人民币,合理开支包含律师代理费10万元、律师证明费港币14,170元)。
被告雅市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
一、原告雅式公司与案外人基本情况,涉案注册商标及使用的情况
原告雅式公司于1986年9月9日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成立。案外人杜塞尔多夫公司于1999年5月10日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成立。
原告雅式公司于2003年10月21日经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XXXXXXX号“”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市场分析,工商管理辅助业务,商业调查,公共关系,商业管理建议、咨询和辅助业务,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等服务项目。经核准,涉案注册商标于2011年5月20日转让给原告雅式公司以及案外人杜塞尔多夫公司。经续展,涉案注册商标有效期至2023年10月20日。
原告雅式公司、案外人杜塞尔多夫公司将涉案注册商标印制在举办的中国国际塑料橡胶工业展览会宣传资料、展位申请表格上。
2013年3月4日,案外人杜塞尔多夫公司董事会议通过决议,确认该公司与原告雅式公司为涉案注册商标的共同所有人,委托并授权雅式公司作为原告针对雅市公司提起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诉讼,全权代表处理诉讼的一切相关法律事务,维护合法权益,授权期限自签发之日至委托事项结束之日或终止授权委托之日。
二、被告企业情况
被告雅市公司成立于2011年3月15日,注册资本为50万元,实收资本10万元,经营范围为展览展示服务,会务服务,企业形象策划,设计制作各类广告,商务咨询(除经纪)。
三、原告指控被告侵害其享有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实
被告雅市公司在筹办2013年5月20日至5月23日,于广州白云国际会议中心举行的“2013中国塑料橡胶工业展览会”过程中,在使用的参展申请表/代合同、展位确认函醒目位置中突出使用“”标识,至2012年11月28日,被告雅市公司与12家公司签订参展合同,上述合同及展位确认函中均使用了涉案标识,其中,被告雅市公司向雄县立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盟立自动化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江苏双乐化工颜料有限公司、东莞市美塑塑料科技有限公司、灵高超声波(上海)有限公司、无锡市胜达塑管熔接设备有限公司、湖南巨发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利海石化有限公司、南京天诗实验微粉有限公司、丰田通用(广州)有限公司等10家公司共收取参展费555,941.50元。
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中国塑料机械工业协会、上海塑料行业协会于2012年11月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金山分局举报被告雅市公司涉嫌侵权行为,该局经调查,认定被告行为侵害了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鉴于被告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材料,并承诺改正行为,于2012年12月18日责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罚款4万元,被告按时缴纳了罚款。
灵高超声波(上海)有限公司、湖南巨发科技有限公司分别于2013年1月、3月出具情况说明,主要内容均为被告雅市公司欺骗其参加“2013中国塑料橡胶工业展览会”,认为被告企业名称、开办的展会名称、参展申请表使用的标识、申请表格的样式均与原告雅式公司相似,使其误认被告为原告的关联公司,签订了参展合同
四、与本案有关的其他情况
原告雅式公司为涉案诉讼支付律师证明费港币14,170元。
上述事实,除原告雅式公司当庭陈述外,另有原告提供的廖某某律师事务所证明书(案外人杜塞尔多夫公司董事会议证明材料)、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核准商标转让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灵高超声波(上海)有限公司及湖南巨发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律师证明费的凭证,本院自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金山分局调取的询问笔录、举报登记信息、参展申请表/代合同、展位确认函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雅式公司经商标局核准,注册取得第XXXXXXX号涉案注册商标,于2011年5月20日转让给原告雅式公司以及案外人杜塞尔多夫公司,涉案注册商标经续展有效期至2023年10月20日,原告及杜塞尔多夫公司享有在核定期间,核定服务范围内使用涉案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杜塞尔多夫公司作为涉案注册商标共同所有人,委托雅式公司作为原告针对雅市公司提起商标侵权诉讼,故原告雅式公司有权提起涉案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商标的使用包括交易文书、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包含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服务,原告雅式公司实际也将涉案注册商标使用在举办的“中国国际塑料橡胶工业展览会”等会展中,被告雅市公司将涉案标识使用在其举办的“2013中国塑料橡胶工业展览会”,两者使用在同一种服务。被告雅市公司使用的涉案标识的左上侧为图形“”加英文字母“Chinaplas”的组合,右下侧标注了展览会的中文缩写以及举办年份,被告使用的标识中能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主要部分为左上侧的组合,将其与涉案注册商标相比较,两者整体结构相似,将各要素分别比较,可见两者图形结构基本一致,被告的图形仅少了2条较细斜杠,两者的英文文字及字体一致,仅存在粗细差异,以相关社会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很难分辨两者存在的差异,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并且也实际发生了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情况,故本院认定被告雅市公司使用的涉案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构成近似。
被告雅市公司未经原告雅式公司及案外人杜塞尔多夫公司许可,将与涉案注册商标相似的标识使用在会展服务中,侵害了原告及杜塞尔多夫公司享有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的金额,鉴于原告雅式公司在审理期间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涉案侵权行为而遭受的损失以及被告雅市公司因此而获取的利益,故其主张按照法定赔偿方法来确定被告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院予以准许,具体金额本院将综合考量原告被侵害的商誉、被告的侵权情节、过错程度、后果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予以酌定。合理开支中的律师证明费,系原告为涉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原告主张折算成人民币予以判处。原告就主张的律师代理费,未向本院提供相应的支付凭证,考虑到原告聘请的律师确实出庭参与了诉讼,律师代理费由本院根据本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案件的复杂程度及律师为此付出的工作量等因素酌情判定。
关于原告雅式公司要求被告雅市公司在《南方日报》、《解放日报》刊登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赔礼道歉系我国法律规定侵权行为承担的民事责任方式之一,主要适用于自然人名誉社会评价受损降低的情况,其功能是使自然人的精神得到安抚,而原告系企业法人,故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消除影响亦是法律规定的侵权行为承担的民事责任方式之一,被告实施的涉案侵权行为确实误导了相关社会公众,损害了原告的商誉,理应消除相应影响,原告主张被告在《南方日报》、《解放日报》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雅市公司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自行放弃诉讼权利,可由本院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第(八)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雅市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侵害原告雅式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享有的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被告上海雅市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雅式展览服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人民币8万元;
三、被告上海雅市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南方日报》、《解放日报》刊登声明,消除侵害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的影响(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如被告拒绝履行,本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公布本判决相关内容,所需费用由被告负担);
四、驳回原告雅式展览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由原告雅式展览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3,800元,被告上海雅市展览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雅式展览服务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上海雅市展览服务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孙 谧
代理审判员 陈 雪
人民陪审员 马蒋荣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秋雨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四条......
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
第五十六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
(六)赔偿损失;
……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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