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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群星(上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拜华展览(上海)有限公司展览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来自:会展法律实务    发布时间:2021-07-26    浏览 :

 
原告群星(上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拜华展览(上海)有限公司展览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合同纠纷

【立案案由】:

【判例案号】:

【裁判法院】:

【诉讼阶段】:一审

判决结果】:
【文书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b6ef51debd2146f4b666a6f800e65e45(如有侵权,请告知删除)

 
案  由 展览合同纠纷 案  号 (2016)沪0116民初6419号  
  •   
发布日期 2020-01-14 浏览次数 40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沪0116民初6419号
原告:群星(上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DAVIDALLENWILSON。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燕。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永伟。
被告:拜华展览(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柯柯。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峰。
原告群星(上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拜华展览(上海)有限公司展览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6年7月26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余燕、俞永伟,被告委托代理人石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系从事海外投资、移民、海外置业经营活动的专业公司,其通过被告的官方网站及其他展会类专业网站发现了被告所承办的2016上海海外置业投资移民私享会将于2016年4月15日至17日在上海展览中心举办,通过多番联系沟通,双方于2016年3月22日通过网络签订了以上述展会名称为主题的参展合同表,原告按约于展会开始前将全部参展费人民币4.3万元(以下币种同)支付了被告。但在展会召开的第一天,原告到达会场后发现被告实际承办的展会名称与约定并不相符,展会的名称变为第七届上海国际高端生活方式展览会和第四届上海国际健**活及私人健康管理展览会,展厅内除原告外,仅有四家专业从事海外置业、投资移民的公司,其余参展单位都是在推销各种商品,整个展会的主题与合同约定的展会主题毫无关联。原告当时立即联系被告,且在第二天向经侦部门报案,被告的展会现场工作人员承认展会主题与承诺不符,在原告等几家公司的要求下,被告的现场工作人员刘虎向原告出具了退款协议一份,承诺将于2016年4月19日前退还原告参展费的一半,即21,500元,但被告此后并未按约履行该承诺。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上述款项无果后,遂诉至本院,原告认为被告违反合同约定,承办展会主题与约定不符,故要求被告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即返还原告全部参展费4.3万元。
被告辩称:被告按约履行了参展合同项下的义务,展会已经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按时召开,该次展会系几个主题的展会进行了合并同期举办,其中就包括了双方合同约定的展会。
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2016上海海外置业投资移民私享会广告宣传页及网站截图等一组,证明被告对展会进行宣传的主题以及宣传的内容。经质证,被告对此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在改宣传页的首页注明了要同期举办2016第七届上海国际高端生活方式展览会。。
2、参展合同表一份,证明原告就参展被告举办的2016上海海外置业投资移民私享会签订合同的事实,该合同明确约定了展会的主题及名称。经质证,被告对此真实性无异议。
3、参展费支付凭证及发票,证明原告在参展前按约支付了被告全额参展费4.3万元。经质证,被告对此真实性无异议。
4、展会现场门楣、参展商吊牌图片,证明展会名称、主题与合同约定不符的事实。经质证,被告对此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不予认可。
5、退款协议书,证明被告承认违约,并书面承诺将返还原告一半的参展费。经质证,被告对签字人系被告员工的身份认可,但认为其对刘虎是否签过该协议不清楚,刘虎并未向被告公司说过该情况。
6、展会现场视频(光盘)一份,证明被告违约的事实。经质证,被告对此真实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
被告向本院提交了展会现场照片四张作为证据,证明合同约定的展会已经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按时召开,该次展会系几个主题的展会进行了合并同期举办,其中就包括了双方合同约定的展会。经质证,原告对此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不予认可。
经审核,被告对原告所提交的证据1-4的真实性认可,本院对此均予以采信。原告所提交的证据6是展会现场的视频,与现场图片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未能举证予以否认。被告虽对原告提交的证据5不予认可,但其对刘虎的身份没有异议,且刘虎系双方所签订合同中被告的代理人,故本院对此予以采信。原告对被告所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并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以及双方的当庭陈述,本院认定原告所诉称的事实可以成立。
另查明,双方所签订合同约定的展会名称为2016上海海外置业投资移民私享会,而展会现场展馆入口处的门楣正上方处显示大号字体的展会名称为第七届上海国际高端生活方式展览会和第四届上海国际健**活及私人健康管理展览会,仅在门楣的右侧小号字体标示“同期举办中外经典艺术专题展、海外置业投资移民私享会”(详见被告提交的照片),且该展会的参展商吊牌中所注明的展会名称也并未合同约定的展会。
本院认为,原告在庭审中明确其请求权基础为因显失公平要求撤销合同,进而要求返还参展费,后经法庭释明,其在法庭辩论开始前,变更为要求被告直接承担违约责任,对合同不再做处理。对此诉请,首先,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明确了被告所要参展的展会名称,而展会的主题与名称对参展商能否实现参展目的具有重要影响,而被告并未在订立合同时告知原告系多个名称或主题的展会合办同期举办,且从展会现场看,被告仅在次要位置以相较小号的字体显示同期举办合同约定展会等内容,此种情形与合同约定的展会内容明显不符,涉嫌以欺诈手段订立合同,故被告在履行该合同中有失诚信,违反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其次,虽双方对违约责任并未在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但被告员工所出具的还款协议证明双方就争议的解决已经达成了一致,即对被告违约责任的承担进行了事后的补充约定,故被告理应按照该承诺的金额返还原告相应的参展费来承担其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全部参展费没有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拜华展览(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群星(上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参展费人民币21,500元;
二、驳回原告群星(上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7.5元(已减半,由原告预缴),由被告拜华展览(上海)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李启帅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范学进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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